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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 规程(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5〕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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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经办规程》所属附件16《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中“若对本告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修改为“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修改相关文件和对外宣传材料、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请按新修订的规程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8日

 

来源:https://hrss.nx.gov.cn/xxgk/zcj/zcfg/tfwj/202502/t20250211_4817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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