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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25〕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3-12
【字体: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来源:https://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tzgg/202503/t20250313_26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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