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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综)发〔2025〕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3-18
【字体: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我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cztwj/202503/t20250318_4858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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