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5年4月3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7-87322187
传真:027-87322077
邮编:430200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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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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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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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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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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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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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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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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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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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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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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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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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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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涉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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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本企业保证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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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28050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