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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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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7月1日起,肇庆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为:当月申报当月缴纳。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

在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过渡期间,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自行申报缴费的,肇庆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扣缴(每月月底批扣1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6日

 

来源: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qsw_tzgg/2025-03/26/content_aae882e44a874b5aa6bd5e00054937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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