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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发布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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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21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五、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承办  办公室2025年4月1日印发

 

来源: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sgs/2025-04/03/content_6030ce1bff3e4201b90f8082910503b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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