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推动政策落实落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2024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有关操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人员身份信息查询
(一)依托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为安徽省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1.安徽省纳税人登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网址:https://nync.ah.gov.cn/rdzt/nyfp/index.html),点击首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模块,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自主申报·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栏目内,根据系统指示提交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
(1)脱贫人口本人申请查询的,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申请查询的,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查询的招用脱贫人口清单(电子表格)、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查询的招用人员授权书扫描件和企业员工证明材料(包括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为员工缴纳半年以上社保证明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等可以证明企业与员工关系的佐证材料)等附件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企业电子邮箱等。同时,具体附件模板和操作指引也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申报”事项下载,信息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查询。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查询申请后,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安徽省防止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有关数据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向申请纳税人出具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脱贫人口及招用脱贫人口的企业在安徽省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安徽省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或校验服务
1.安徽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均可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s://ygjy.ah.gov.cn/),点击“个人登录”进入“我的菜单”界面,再点击“个人查询”,即可查询本人的登记失业信息。
2.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进行身份信息校验的,可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选择“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业务模块,在申请认定时新增或导入招用人员信息,系统将自动校验并反馈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线下申请方式,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申请。
1.网上申请。企业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点击“单位登录”进入“我的菜单”界面,在“单位业务”栏中选择“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业务模块,勾选业务所属地后新增或导入招用人员信息(可在“模板下载”中下载导入模板),在“材料信息”栏上传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脱贫人口需提供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身份证明查询结果,保存并提交至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线下申请。企业持下列材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样式参见附件1);
(2)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查询结果。
(二)受理核实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方式,重点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及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情况。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通过的企业一般不再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确有需要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到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式参见附件2)。
(三)留存资料
企业根据申请认定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政策,并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报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脱贫人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其留存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身份证明查询结果。
(二)安徽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到的本人登记失业信息。除此之外,零就业家庭还需留存家庭成员信息及各自的登记失业信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还需留存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安徽省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安徽省创业享受政策的,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三)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四、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2024年第4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遗失退役证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持身份证件原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健全政策落实协同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通过公函等方式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部门联动做好宣传辅导,优化业务办理,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享受政策。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样式).xls
附件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式).xls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5月13日
来源: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5/5/16/art_9422_1250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