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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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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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