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
2025年4月,山东省税务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将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明确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并要求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确定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在市政府的指导下,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等情况,确定了我市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将烟台市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确定为2%。
(二)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2025年5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4月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原2%的预征率;2025年6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