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总局公布。经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总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天津分行和厦门分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为便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本公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重新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