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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3〕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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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关村科技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作为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按时上报经营信息。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主管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商务部、税务总局将研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现更名为中国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近几年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自2013年1月31日起取消其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资格。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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