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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国库端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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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2013年2月1日至2月3日,对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库银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端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进行生产环境迁移切换工作。为减小对各地税款扣缴业务的影响,并做好此次迁移切换业务验证和恢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迁移切换及业务验证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2月1日22:30至2月2日18:00进行TIPS迁移切换实施。在    此期间税库银系统停止对外服务。

第二阶段:2月2日9:00至11:30进行业务连通性验证;2月2日15:00至18:00进行小规模实际业务验证;2月2日18:00税库银系统开放对外服务(试运行)。

第三阶段: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进行全国范围实际业务验证。2月4日8:00税库银系统正式开放对外服务。

第四阶段:2月4日至2月征期结束进行运行监控。

应急预案:如截至2月3日17:00仍未确认迁移验证成功,将于2月3日17:00-2月4日3:00再次停止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回退至现有运行环境。各地需在2月4日8:00前完成业务连通性验证,并恢复税库银系统对外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准备阶段(1月21日-1月30日)

1.各单位要根据TIPS迁移切换计划,提前发布财税库银系统停止服务的公告,做好纳税人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2.各单位要指派税库银系统运维联系人参加TIPS迁移工作。省级迁移负责部门要根据《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见附件1),主动联系、核实、更新、补充省级税务机关、国库、银行运维联系人,协商落实本省工作计划。

3.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将更新后的《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表》于1月29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联系人信息”。

4.各单位2月1日18:00前完成当日所有正常发生扣税业务(可包含批量扣税业务)工作。

5.各单位要利用此次迁移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税库银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流程,加强跨部门联合运维机制。

(二)业务验证(2月2日-2月4日)

1.2月2日9:00至11:30,各省技术业务部门紧密协作,配合省级国库和商业银行,组织进行业务联通性验证。

2.2月2日15:00至18:00,北京、安徽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进行实际业务验证(含批量扣税),并于18:00前电话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验证结果。

3.2月3日8:30至2月3日15:00,各单位根据《批量扣税业务验证批次计划》(见附件2)组织进行批量扣税实际业务验证,同时组织进行其他实际业务验证,并于18:00前通过手机短信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TIPS返回验证结果。

4.各单位在验证中出现重大问题,首先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并及时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电话报告。

(三)应急回退(2月3日-2月4日):

如出现紧急情况,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将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省级运维负责人。各省应于2月3日17:00联系省国库运维联系人确认情况。如执行应急回退预案,各单位要按计划做好回退后的联通性测试,并对业务验证阶段已进行的业务操作进行结果确认。

(四)监控与总结(2月4日-2月28日)

1.2月4日,各单位应检查验证业务执行结果,如有遗漏,可联系国库运维联系人解决。

2.各单位要按照《TIPS迁移税库银系统监控数据采集方案》(见附件3)的要求,做好TIPS迁移后的税库银系统监控工作,采集比对有关数据,并将相关结果于3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可控FTP:\100.16.92.60CENTER(各省上传)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应用管理一处税库银TIPS迁移数据采集与总结”。

三、税务总局联系人

曹爽(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010-63418682;13693130886

管丽(收入规划核算司) 010-63417538

朱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010-63418697

附件:

1.税库银运行维护联系人采集

2.批量扣税业务验证批次计划

3.TIPS迁移税库银系统监控数据采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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