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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网络分公司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3〕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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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分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让CDMA网络资产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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