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八、出口、跨境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5-25
【字体: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