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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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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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