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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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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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