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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5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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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4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省、区、市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统一启用时间。2013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2013年7月1日后,各省、区、市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四、税务总局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前,将已印刷"样本"字样的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样本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其中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样本数量为200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样本数量为100本。样本序号与数量详见附件。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沟通,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各地应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样本送车辆登记注册主管部门作为审核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样本,同时告知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防伪措施,以便其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发布公告。但公告中不得涉及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技术说明及防伪措施等不宜公开内容。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配备长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用于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防伪措施。

八、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本地区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前,组织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和其他相关软件的打印控件升级工作。

九、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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