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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1〕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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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农业部201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和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2、附件3)已经审核确定。各地海关可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相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的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11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

2011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自2012年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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