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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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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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