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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财税〔2011〕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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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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