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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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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31231日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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