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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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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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