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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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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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