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收征管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18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