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