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企业所得税十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汇总纳税征收管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1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