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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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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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