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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1〕10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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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作为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2004〕560号文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第八批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税收,按时上报经营信息。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信息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有关试点情况。对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研究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为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和领域,充分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制造业海外销售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作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并使之逐步纳入常态化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试点企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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