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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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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以上至1.6升(含)

300元至540

1.6以上至2.0升(含)

360元至660

2.0以上至2.5升(含)

660元至1200

2.5以上至3.0升(含)

1200元至2400

3.0以上至4.0升(含)

2400元至3600

4.0以上的

3600元至5400

商用车

客 

每辆

480元至14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税目税率政策规定


1、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

2、天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

3、河北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11〕168号)

5、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内政发〔2011〕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6、辽宁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7、吉林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8、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100号)

9、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

10、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

11、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

12、安徽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3、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

14、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

15、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6、河南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17、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

18、湖南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9、广东

广东省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

20、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

21、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22、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5号)

23、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2〕8号)

24、贵州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25、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2〕244号)

26、西藏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7、陕西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28、甘肃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29、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7〕63号)

30、青海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31、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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