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办法组织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的有关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
1.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有关信息报表
2.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结合工作规范、顺畅、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是对税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手段。初任培训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岗位适应能力,使其具备上岗资格的重要途径。通过将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有机结合,建立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机制,促进提高初任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使将在税务系统执法岗位上工作的新录用公务员,通过初任培训及相关考试,在获得上岗资格的同时取得税务执法资格,为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准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 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税务总局设立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结合工作领导小组。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事司、监察局和教育中心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和执法资格考试及初任培训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执法资格考试及认证的方案审定,执法资格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以及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资格考试的报名、命题和考试后的资格认证;人事司负责参加执法考试人员资格标准的制定、报名资格的审核确认和执法资格证书管理;监察局负责监督执法资格考试的保密安全;教育中心负责依照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有关法规、规章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法管理指导初任培训工作,并牵头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指导落实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和阅卷工作。
第五条 各省局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结合工作,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在法规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省局法规部门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对象的资格审核、报名登记和执法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监察部门负责执法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监督和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及违纪处理;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面工作,并指导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初任培训和落实执法资格考试的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公布等工作。
第三章考试对象、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对象为:
(一)各省局当年新录用并已经或正在参加初任培训的公务员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包括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经税务总局人事部门认定的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税务总局每年组织2次执法资格考试,分别安排在每年4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三上午9:00-10:30。
各省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次数和时间。各省局初任培训结束时间应与税务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时间基本同步。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采取各省局集中、统一、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场地点为各省局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系统内其他省局教育培训机构完成本省初任培训任务的单位,可在所委托省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执法资格考试。
第四章培训教材和考试命题
第十条 初任培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为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培训教材(X类)”为基本教材,其中《法律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知识》及有关《考试大纲》为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
第十一条 税务总局组织命题专家组,以《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中的“行政执法知识模块”、“税收政策知识模块”和初任培训及执法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考试大纲为依据统一命题,并逐步建立考试题库。
第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分国家税务局试卷和地方税务局试卷,两种试卷在相关税种上有所区别。
第十三条 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由税务总局加密后,于考试前3天将电子稿传至各省局。各省局于考试前1天,接收税务总局下达的密码,按统一时间打开文件并自行印制试卷。特殊情况下,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试卷。
第五章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考务工作包括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报名,试卷保密,考场安排,监考,试卷的评阅,考试结果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局人事部门对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登记报名,填写《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有关信息报表》(附件1),于考试前30天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事司)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局法规部门接收、印制试卷并送达考场。监察部门监督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局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在牵头协调有关工作的同时,负责指导培训机构做好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监考、试卷评阅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各省局法规、人事、监察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执法资格考试的监督与巡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局于执法资格考试结束后30天内将考试工作的书面总结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结应包括考试的组织、报名、考务、考场纪律、考试成绩及通过率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省局在组织执法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初任培训经费标准中,应单独列支。税务总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资格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可取得执法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可以作为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应模块培训合格的认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资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省局组织填写和发放。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工作结合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