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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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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四、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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