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企业所得税三、应纳税所得额(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8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