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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企业所得税三、应纳税所得额(三)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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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

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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