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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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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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