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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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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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