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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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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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