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收征管发票、税收凭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8〕7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04
【字体: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落实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已失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发生财税〔2008〕108号(已失效)文件第三条规定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认证,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中的固定资产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加强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真实性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数据统计工作,各省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