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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8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0-31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57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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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载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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