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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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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6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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