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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7〕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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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扎实做好全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财办库〔2007290号),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各地申请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申请和批复程序

国税系统,由省级财政厅(局)牵头,会同省级国税局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或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人民银行)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试点申请。地税系统,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业务需求和接口标准;自行完成前置系统及联网接口软件的开发建设后,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联调测试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测试时间。测试成功后,省级财政厅(局.)牵头,会同省级地税局和省级人民银行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试点申请,并附联调测试报告。试点申请报告应说明领导小组设置、人员安排、设备配置、网络联接等各项工作准备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准备情况和全国横向联网总体进度安排,对申请省份横向联网系统的系统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试点单位和上线时间,并正式批复。

二、关于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系统接口软件

目前,财政部与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系统间联网接口开发技术参考规范;并组织开发了中央统一推广的地方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接口软件。试点地区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系统间联网问题,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发布的文件执行。

三、关于技术支持要求

为更好对地方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技术服务电话,财政部技术服务电话:01068552144;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服务电话:4008112366;中国人民银行技术服务电话:01060242288。国家税务总局还安排金税工程技术支持同站(http//130.9.1.248)和文件服务器(ftp//130.9.1.1/local/ctais,和文件服务器(ftp://130.9.1.1/ocal/ctais/),对税务系统上线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文档帮助。

四、其他要求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联网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将其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地应在组织领导、人员安排、设备配置、资金投入、协同配合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后,再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上线时间及范围。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约悄点的省份,不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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