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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辽宁省农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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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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