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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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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国税发〔2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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