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厅、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决定对下列6个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财金〔2003〕95号);
二、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95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六、原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549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