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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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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以下简称“航班协定”)于2005年8月17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和肯尼亚外交部部长奇劳。姆瓦奎雷在北京正式签署。现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通知,称双方已完成航班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该航班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现将航班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航班协定中涉及的税收条款规定,请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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