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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7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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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学生实践基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全日制大、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温州市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占用耕地,不属规定的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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