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文后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于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