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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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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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