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5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1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1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