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消费税二、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4
【字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