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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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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经国家国资委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方案对其所属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电信公司业务和资产(以下称“十省区公司”)进行了重组。具体方式是:先由集团公司在上述十省(区)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在对十省(区)公司电信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后,将拟上市资产、负债和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的有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在十省(区)设立的目标公司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十省(区)公司拟上市资产、负债注入到目标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十省(区)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省(区)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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