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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2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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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有关精神,中国航空运输企业进行了重组,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完成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并与集团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改制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集团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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